BG视讯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行业质询     |      2025-07-31 19:52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已经1990年6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以下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颁发适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BG大游(集团)唯一官方网站

  第四条责任(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因执行按本规定颁发的适航指令所造成的经济影响,BG大游(集团)唯一官方网站中国民航航空局不承担责任。BG大游(集团)唯一官方网站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发适航指令。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将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定强制性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报的形式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